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7-06
【颁布单位】 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07-0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住房〔2007〕172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7]17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实际情况,经商总后勤部同意,现就落实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建住房〔2005110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承租地方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当地租金减免条件的,可分别向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或地方住房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减免。所承租的军产住房需要拆迁、确无其他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由拆迁单位按承租房屋面积标准调整住房。

  三、租住公有住房、生活困难且无力缴纳供暖费用的复员干部家庭,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或减免。

  四、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复员干部家庭,要优先予以安排。

  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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