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7-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07-0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0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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