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6-03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7-06-0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7〕59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