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7-05-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5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