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4-13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办〔2007〕4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省级单位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考评
(六)各省级单位的自我测评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薄弱环节,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中工作质量因素的依据。
第六条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七条考评实行量化指标计分,总分100分。其中:资金管理
第八条考评按公历年度进行,每年4月份为集中考评时间。
第九条考评的具体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考核”,由国家农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省级单位应按照本考评办法所列内容及考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每年4月
第十一条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民、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其中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2分,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3分。
第十三条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七条其他,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项工作。第四章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其中制定开发规划占1分,建立项目库占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占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第二十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开发县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四条部门项目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其中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占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占1分。
第二十六条其他,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其中综合性宣传情况占4分,《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投稿、采用、订阅等情况占2分。
第二十九条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综合性检查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组织综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分值为7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和效果。其中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占2分,及时完整地报送验收材料占1分,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验收情况占
第三十二条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对国家农发办在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实施外资项目的省(区、市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试行。
附:考评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