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4-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7-04-0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7〕30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党中央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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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
第十五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
第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
第十七条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