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4-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7-04-0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7〕37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 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 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七条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 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第八条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
(三)
第九条
(一)
(二)
(三)
(四)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