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3-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07〕23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
(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
《规则》第3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财务事项,便于分清职责,金融企业应当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规则》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关于财务登记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
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规则》第7条规定:“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
(一)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拥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部门设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解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力。
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由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以上职权;
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国家财政部门作为金融企业的投资者,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经营者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其他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规则》第10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规则》第11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规则》第16条规定:“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对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单独建账,分别管理。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管理资产应独立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核算。
《规则》第17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要在充分评价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已提供的担保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
《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
截至
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
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关于企业年金
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
十、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 《规则》第39条规定:“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工会经费
金融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
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金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对于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对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金融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规则》第57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规则所称“财务信息”是指,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关于金融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的报告。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先向集团公司(或控股母公司)报送财务信息,再由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
《规则》第65条规定:“本规则自
《规则》发布后,财政部以前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等即行废止。目前施行的《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金〔2003〕63号)等暂不废止。
今后,财政部将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