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3-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实施日期】 | 2007-03-2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7〕84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的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送的数据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将其单列;各省报送的数据含计划单列市,并将其单列。
八、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九、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