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3-2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7〕35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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