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3-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4-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3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4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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