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3-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7〕48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财务通则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1231,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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