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3-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7〕21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国债净价交易制度,便于短期国债定期滚动发行,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二、具体实施时间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需要对发行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有关辅助系统进行改造。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系统调试工作,并在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