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3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67),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20071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可享受上述政策进口的胶片长度为2000万米。 以上胶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统一进口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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