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充分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3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曼谷协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充分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趋加快,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外,世界各种区域或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方兴未艾。近几年来,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先后实施了多项区域贸易协定:20015月我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200511月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200411日开始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200511日开始实施对与我国建交的非洲及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简称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税率),同年81日开始实施对台水果零关税政策,200611日开始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简称《中巴早期收获》),720日正式实施《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101日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智自贸协定》)

这些区域优惠关税协议的实施成效总体比较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及经济合作的加强,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给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由于部分企业对各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关的协定税率缺乏了解,一些区域贸易优惠政策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做好对各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项优惠协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宣传、利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和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关税工作的干部应深入研究各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惠政策,了解其背景,掌握其内容,认识其意义,以便为做好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和利用工作,为企业做好有关解释和咨询工作打好基础。    

二、国家签订的各区域贸易优惠协定对地方经济发展、外贸进出口、产业安全和企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培训、调研、咨询、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扩大各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使本地企业能认识到优惠协定的重要作用,了解其实施情况,获得更多的进出口商机,进而积极主动地加以利用(各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006年的实施情况见《关税工作通讯》2007年第2)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搜集掌握和优惠协定相关的动态信息,定期了解本地企业的进出口情况,特别是企业在区域贸易优惠协定项下的受惠商品进出口种类、数量和金额、减免税款、主要贸易对象、主要进口需求产品和主要出口优势产品等情况,一方面向财政部反映情况和问题,一方面为做好宣传利用工作提供丰富的基础资料。    

四、认真做好区域贸易优惠协定执行实施及进出口贸易和税收的分析工作,针对企业进出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地方外贸发展中的新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利用效果。    

五、进一步发挥关税联络制度的作用,将区域贸易优惠协定的宣传利用列为各企业关税联络员的基本职责之一,并加强对联络员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协议优惠措施能快速、准确地到达到企业,同时企业的意见建议能及时反馈到各级财政部门。    

六、主动加强与商务、海关、统计及有关行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相互配合,搞好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宣传利用工作。

附件:我国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情况简介

附件:

我国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情况简介

一、《亚太贸易协定》(APTA) 《曼谷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于20015月正式加入《曼谷协定》,并于200211日开始实行《曼谷协定》税率。200511月,《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等6国。目前,6个成员国共对4000多个税目的商品进行了关税削减,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其中,我国目前共有1673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平均税率为88%,与最惠国税率相比,优惠幅度为24%

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0036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同年929日,又正式签署了《安排》的6个附件。参照香港《安排》模式,200310月进一步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的《安排》。200411日起,CEPA正式开始实施。目前,内地进口原产于香港、澳门的CEPA项下零关税的税目总数分别为1450个和648个。其中,零关税商品主要涉及服装、药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其制品、贱金属制品、纸制品、音像制品和珠宝首饰、电导体、硅酸盐水泥等。

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税率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中非合作论坛”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待遇”的重要承诺,200511日起,我国对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了零关税特惠。此后,税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建议,20069月在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正式宣布了这一庄严承诺。会后,税委办牵头拟定了特惠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我国共对安哥拉等非洲28国、老挝等东南亚4国和阿富汗、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瓦努阿图等5国,共37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给予特惠税率,大部分特惠税率为零,优惠范围涵盖了这些国家的多数对华出口商品,其中我国进口较多的主要是原油、原木、矿砂及精矿和其他原材料类产品。

四、对台水果零关税政策200581日起,为有利于台湾农产品在祖国大陆的销售,大陆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特惠。目前大陆进口较多的是槟榔、杨桃、柚、芒果、莲雾、番石榴、木瓜、番荔枝、枣、柿子和枇杷等。此外,已确定拟对进口甘蓝等11种台湾产蔬菜、台湾籍渔船打捞的和在台湾地区养殖的鲳鱼等8种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将于2007年择机实施。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Pakistan)20054月,在温家宝总理访问巴基斯坦期间,中巴正式签署了《早期收获协议》,并于200611日起正式实施。“早期收获”涵盖零关税产品和优惠关税产品两种安排。其中,零关税产品分为双方共同降税和各自单方面降税两种:双方共同降税的主要包括我方有出口优势的大蒜和巴方有出口优势的芒果,以及柑桔、石料等1238位税目,我方单方面降税的主要是植物胶、棉机织物、化纤纺织原料及制成品、针织物、大理石制成品、体育用品、医疗器材等524位税目,巴方单方面降税的主要是有机化工产品和机械类产品等514位税目。零关税产品降税从200611日开始分3次在200811日前全部降税为零,2007年起实施第二阶段。此外,“早期收获”的优惠关税产品主要参照《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并从低税率执行。目前,上述两种安排合并后,我国共有21908位税目执行“中巴早期收获”协定税率,平均税率为60%,与最惠国税率相比,优惠幅度近50%

六、《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SEAN)2002114日,中国与东盟10(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越南、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程。200411日起,双方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2005720日开始实施正常产品的全面降税,我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入了实质性全面启动的阶段。其中,我国进口较多的是橡胶等化工品和矿产品等资源性商品,我国出口较多的是针织服装等纺织品、陶瓷制品、部分机电产品等。目前,除对老挝和柬埔寨两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外,我国对东盟其余8国的协定税率已实施第二次降税,各国降税商品范围均在5000个税目左右,平均税率在63%67%,与最惠国税率相比,优惠幅度近50%

七、《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Chile)200511月,中智两国在韩国釜山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6101日,中智两国共同启动了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的降税进程。其中,我国进口较多的是以精炼铜为主的矿产品和葡萄酒、动物饲料等,出口较多则是纺织品、机电产品等传统优势产品。2007年,我国对智利实施了第二步降税。目前,我国共对原产于智利的6781个税目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平均税率为36%,与最惠国税率相比,优惠幅度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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