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2-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7-02-2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7〕16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广电总局:
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附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放映,加强国产电影保护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及夏衍剧本奖的奖励;
(二)资助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及影片摄制;
(三)资助优秀国产影片的生产和影片宣传、发行、放映以及购买公益性放映版权;
(四)资助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以及数字电影研发、推广、制作和设备购置;
(五)资助农村电影;
(六)资助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
(七)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
(一)奖励金:规定奖项的奖励资金;
(二)设备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对现有的电影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于向农村发放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购置费等;
(三)版权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影片版权购置费用,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公益性放映版权购置费、供农村公益放映的国产影片版权购置费等;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奖项评审费、资助费、补贴费等相关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专项资金(不含颁发华表奖、夏衍剧本奖),需向广电总局提交《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案的确定
(一)广电总局组织专家评选华表奖、夏衍剧本奖,并根据评选结果拟定奖金分配方案。
(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剧本须通过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论证,并由广电总局根据中央下达的宣传指示精神,拟定资助方案。
(三)重点题材影片是由广电总局根据剧本立项规划选定,并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片。由广电总局根据其艺术质量、观众人次、影院票房、成本回报等综合效益,拟定资助方案。
(四)优秀国产影片是经广电总局重点推荐的国产影片。通过对优秀国产影片观看人次、放映场次、票房成本回报等市场环节进行考核后,拟定资助方案。
(五)根据电影事业发展需要,广电总局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电影设备购置、电影单位更新改造、新技术研发,电影公益版权购置,保护电影版权等项目的资助方案。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被资助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广电总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如发现被补助单位存在未按批准的方案、范围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广电总局有权要求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广电总局有权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停止拨款,并暂停核批该单位其他资助资金申请事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要在财务决算中单独反映。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影视互济资金管理办法》(财公字[2003]23号)同时废止。
附: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