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2-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800)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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