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2-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07〕2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经审核,
序号
注:长城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和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公司为2007年新增享受优惠政策的航空公司。
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2007年进口航材预计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比例分别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