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1-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7〕8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1
3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
4有3
5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6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荐投资项目;
2受委托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3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4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5根据要求,组织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一)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3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2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三)申报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
5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依据批复的投资项目名单、金额以及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被投资单位。
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需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并由财政部、受托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托管机构只有接到财政部的拨款通知后,方可通知银行拨付资金。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投资资金缴回中央财政。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退出的资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六、委托经费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需支付一定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
(一)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本意见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相应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有权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对受托专户的资金进行监控。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受托管理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报告,每年至少报送一次,报告主要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创业风险投资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6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诉诸法律手段:
1不再具备本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4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是财政资金支持高技术产业方式新的、有益的探索。但创业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等特点,需注意防范风险,依法有序发展,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