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经审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在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见附件12),按上述两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11日至20061231日。   

附件:1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自营勘探开发项目   

2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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