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1-2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07〕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
财关税[2007]6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经审核,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度在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按上述两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