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2-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2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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