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7〕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5年、2006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现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仍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继续保留,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和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的有关规定,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五、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政策执行至20101231。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新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前,两项基金的相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随着相关领域体制改革进程适时取消;福建省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山西省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和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执行至20101231,到期后不再继续征收。

七、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本通知印发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附件:

2006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农网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2]55号,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4

港口建设费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1231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8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发[1998]17号,财综[2001]26,财综[2007]3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101231

9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财综[2004]40,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1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11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函[1996]17,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随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配额招标制度终止相应取消

12

育林基金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2-1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2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3

维简费

93)财农字第144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4

林业维简费

93)财农字第144号,黔府办[1989]39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

林业基金(山西)

《森林法》,财综函[2003]1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4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5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17-145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底 

16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

缴入中央国库

 

17

库区维护基金 

[81]电财字第56号,[86]财工字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国发[2006]17

缴入地方国库

 

18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财企[2003]258

缴入中央国库 

每台机组征收10

19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

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情况确定

20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21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22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国办发[2006]4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3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财教[2006]115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4

城市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25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山东、浙江、云南、黑龙江)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6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教育法》,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7

旅游发展基金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1231

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29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

国函[2006]52

缴入地方国库

 

30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国务院批准,计基础[2001]349号,财综[2001]62号,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1231 

31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计价管[1997]440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1231 

32

燃油附加费(海南)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缴入地方国库

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

33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计价管[1998]1104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1

客运站场建设费

同上,晋交技字[1992]197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同上,辽政发[1986]43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同上,辽交财[1992]38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同上,吉政发[1987]49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5

客票附加费

同上,苏财综[1998]128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6

货物附加费

同上,苏财综[1993]200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7

公路客运附加费

同上,川交财[1995]184号,渝府发[2000]51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8

公路货运附加费

同上,川办函[1992]71号,渝府发[2000]51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财综发[1995]30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财综发[1994]25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4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交财发[1993]456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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