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预留调资支出”科目及相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6-12-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6〕515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6年中央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由于受公务员登记、确认等工作的影响,各级财政预留的增资资金要转到2007年发放。为真实反映2006年财政支出情况,并避免虚增2007年支出,现对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下增设611703项“预留调资支出”,反映各级财政部门2006年预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资金。

二、2006年年末决算时应支未支的调整工资支出,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可按权责发生制作当年支出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预留调资支出”,贷记“暂存款”。

三、预留的增资资金,2007年度实际支出后,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冲抵“暂存款”及相关科目。

四、2006年地方总决算表格和2006年地方总决算按新科目转换表格的编制,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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