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111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

为了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从2007年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具体范围

  (一)原纳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以下简称人员经费)。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三)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离退休经费的支付方式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不再通过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一)原纳入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人员经费,改革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办法由国管局、财政部另行制订。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及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改革后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各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过有关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三、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管理方式

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只改变资金支付方式,不改变现行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集中管理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管理方式。改革后,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仍作为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集中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要求

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改变离退休经费现行集中管理方式,不改变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发放标准、银行账号和发放时间。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零余额账户开设、预留印鉴、领用凭证、安装软件以及必要的业务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改革按期顺利实施。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此项改革涉及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和中央级行政单位及代理银行等,经费拨付渠道和支付方式变动较大,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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