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12-2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06〕100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为了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村村通电话工程(以下简称村通工程)中发生的部分经费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电信运营商是指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村通工程任务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电信普遍服务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补助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村通工程农村通信网络建成后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运营支出,即基础电信运营商由于对农村用户提供优惠政策而发生的话费倒贴、电话费拖欠、呆账坏账等经费支出;

(二)维护支出,即基础电信运营商对通信电源、长途和本地光缆电缆线路、系统设备和终端设备、无线通信基站和发射台等进行维护而发生的经费支出。

村通工程建设资金不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补助范围之内。第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村通工程已完工行政村数量、平均每村的装机数量及运营、维护经费支出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补助公式如下:

补贴金额=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总额×每家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占补助比例。

补助比例=基础电信运营商本年累计完成村通工程行政村数

÷所有基础电信运营商累计完成村通工程行政村数之和。

第六条承担村通工程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电信普遍服务资金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编制电信普遍服务资金支出预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复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电信普遍服务资金直接划拨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

第七条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在预算年度结束之后的60天内,将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电信普遍服务资金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12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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