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13
【颁布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外专发〔2006〕172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