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6-12-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6〕491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截至
二、部门动用上述资金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时,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三、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问题。同时,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安排,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费支出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支出,避免形成新的欠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