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单位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6-12-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107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需要,做好中央单位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处理工作,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06年结余资金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申报2006年结余资金。

财政部于2007年110日前按照旧预算科目,将各基层预算单位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数发布在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系统上,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于2007120日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和财库[2003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定表》)。

同时,各预算单位于20072月底之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和财预[2006489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报送2006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二、财政部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批复2006年结余资金。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各预算单位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进行核定后,采用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发文批复。

三、为保证预算单位及时用款,2007128日前,财政部按新预算科目恢复预算单位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用款额度。财政部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核定表》初步审核后,按新预算科目和财库[2004191号文件规定的额度恢复比例和原则,按月下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用款额度。

四、上述调整事项只适用于2006年结余资金处理,2007年及以后年度结余资金处理,仍按财预[2006489号、财库[2003125号和财库[20041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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