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6-12-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6〕107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
党中央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需要,做好中央单位2006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处理工作,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
一、各预算单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申报
财政部于
同时,各预算单位于2007年2月底之前,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和财预[2006]489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报送2006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二、财政部按照新、旧两套预算科目批复2006年结余资金。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各预算单位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进行核定后,采用新、旧两套预算科目发文批复。
三、为保证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四、上述调整事项只适用于2006年结余资金处理,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