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部门项目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6-1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发〔2006〕64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部(局、社):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你部(局、社)对我部承借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共计万元逾期未归还(详见附件二)。

为及时化解这部分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处理条件的资金,请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的要求,及时申报呆账核销。同时附报以下证明材料:法人破产证明、自然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意外事故证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补偿情况证明等。确有原因难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需正式来文详细说明理由。

请务必在20061229以前,将呆账核销申请报告、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附件一,附软盘)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一、部(局、社)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略)

二、部门项目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欠款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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