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发〔2006〕6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
部(局、社):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你部(局、社)对我部承借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共计万元逾期未归还(详见附件二)。
为及时化解这部分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处理条件的资金,请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的要求,及时申报呆账核销。同时附报以下证明材料
请务必在
附件:一、部(局、社)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略)
二、部门项目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欠款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