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发〔2006〕63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
为化解财政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及时核销有偿资金呆账,按照有关规定,现测算下达你省(自治区、市、兵团、局)2005~2006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指标万元。现将呆账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呆账核销的范围为产业化经营(包括部门产业化经营类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及利用世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到期有偿资金。没有核减2003~2009年到期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的省、市,允许核销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部门土地治理类项目)。
二、此次核销指标为上限控制数,实际核销规模以审定金额为准。经审核后不符合呆账条件的有偿资金仍要如数缴回。
三、请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五、请你省(自治区、市、兵团、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部署,严格把关,务必在
附件:一、省(自治区、市)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略)
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略)
三、2005~2006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分省额度表(不发地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