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11-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发〔2006〕59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债务核减方案呈报表 |
为加大中央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调动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核减你省(区、市、兵团、局)2003年至2009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
万元(分年核减数见附件),占同期土地治理项目到期有偿资金的%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与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密切配合,尽快将债务核减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要重点核减粮食主产县(市)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债务。
二、此次核减范围为2004年以前投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不包括部门项目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有偿资金。下达的核减债务金额中,包括本金和相对应的占用费。
三、各地区具体核减方案确定后,地方财政部门要抓紧解除与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有偿资金债务关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切实将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四、请于
附件:一、2003~2009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核减情况表(不发地方)(略)
二、省(区、市、兵团、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核减方案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