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0-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10-2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6〕382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经济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8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地区[200420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峡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04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亿元,从2006年至2009年,每年安排10亿元,累计50亿元。

第三条三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要与移民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三峡产业基金重点用于:

(一)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三峡产业基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新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可以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占年度三峡产业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湖北省15.67%,重庆市84.33%),将三峡产业基金切块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由湖北省、重庆市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库区实际,统筹安排使用。湖北省、重庆市应将年度项目安排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第八条三峡产业基金预算,由中央财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下达湖北省、重庆市;次年4月底前,湖北省、重庆市将上年度三峡产业基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三峡产业基金由中央财政结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入库情况,分批拨付湖北省、重庆市。

第十条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峡产业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将资金用于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湖北省、重庆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未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中央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峡产业基金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三峡产业基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三峡产业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及其《实施细则》(财企[200510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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