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0-20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10-2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法发〔2006〕26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为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制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

附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因公牺牲法官和检察官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法官和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激励广大法官、检察官的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家属的生活补助。为加强和规范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放对象。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对象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为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三条 发放标准。从2006年起,对200611(含)以后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对198311(含)至20051231(含)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的法官、检察官生前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于认定法官、检察官因公牺牲或批准为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补助金审批表》或《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一、二),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签署呈报意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生前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特别补助金发放到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生前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申请,同时填写《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慰问金审批表》或《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附三、四),逐级报送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930日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每年春节前,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发放通知,通过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生前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特别慰问金发放到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发放资金的结算。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的管理办法。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先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季度批准发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015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上年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一次拨付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发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的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条件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生前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将上一年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填写《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或《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五、六),每年331日前,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法官、检察官。

第九条 法官、检察官因公牺牲性质的认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的法官、检察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一、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补助金审批表

二、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审批表

三、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慰问金审批表

四、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审批表

五、人民法院因公牺牲法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六、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