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 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0-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6〕457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及格式,现就税收返还及补助收入编列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从编报2007年预算起,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内容完整、数额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监督。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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