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0-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10-1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06〕649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现就2006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保持2005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2006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生产增长快的地区倾斜。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三)新增奖励资金继续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

(四)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五)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2001年至2005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六)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三留标准”继续按照2005年标准执行。

四、奖励入围条件

(七)根据“2005年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继续将2005年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县列入奖励范围。在粮食主产区适当增加近年来粮食产量增长快、对地区粮食安全影响大的个别县。

五、奖励系数

(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

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

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

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

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六、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

(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一)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用好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二)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

(十三)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十四)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十五)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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