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6-10-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6〕6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691日起至20061231日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40万吨柴油免征进口关税(两大集团各20万吨)。两大集团91日后在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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