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拨付中央企业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9-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85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拨付有关中央企业的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1日起,财政部拨付有关中央企业的一般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由财政部根据有关中央企业申请,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中央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二、中央企业根据批复的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其中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每年12月1日前编报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5月1日前编报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报,暂由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

三、中央企业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分别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申请书中的收款人为申请企业的全称,账户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财政部(国库司)审核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中央企业。

四、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变。

五、改革实施后,中央企业申请一般预算支出拨款,应重新办理财政直接预留印鉴手续,并统一使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

六、政府性基金、所得税退税等收入退库资金和预算外支出暂按原渠道支付,并仍使用现行的用款计划表和请款申请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时间及支付方式等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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