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9-14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发〔2006〕148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红军长征胜利70
一、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
近几年,中央多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根据中央对纪念活动的统一安排,中央财政将按每人
二、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
为充分发挥红军烈士纪念设施在褒扬红军烈士、弘扬长征精神、教育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对破损情况严重、改造见效快的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碑(塔、祠、亭)、烈士墓进行维修改造
中央财政将对41处反映红军长征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的维修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维修改造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对维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
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对于继承和发扬长征精神,激励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41处反映红军长征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附件:
上海市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安徽省安徽烈士事迹陈列馆 金寨县烈士陵园
福建省闽西革命烈士陵园 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江西省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方志敏烈士墓
红军烈士纪念塔 茅家岭烈士陵园
河南省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湖北省湘鄂西苏区烈士陵园 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
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湘鄂赣边区鄂东南革命烈士陵园
湘鄂边苏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湖南烈士陵园 韶山烈士陵园
广东省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三河坝战役烈士纪念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烈士陵园 百色起义烈士碑园
东兰烈士陵园 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海南省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六连岭烈士纪念碑
重庆市万州革命烈士陵园
四川省自贡市烈士陵园 川陕苏区红军烈士陵园
南充烈士陵园
贵州省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毕节市烈士陵园
云南省威信扎西红军烈士陵园
陕西省刘志丹烈士陵园 子长革命烈士纪念馆
甘肃省高台烈士陵园 兰州市烈士陵园
青海省西宁市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烈士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