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和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9-14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发〔2006〕148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200617号)精神,现就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和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

近几年,中央多次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根据中央对纪念活动的统一安排,中央财政将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此次慰问金的发放对象以20051231的统计人数为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务必于今年10月底之前将慰问金发放到每一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手中。

二、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

为充分发挥红军烈士纪念设施在褒扬红军烈士、弘扬长征精神、教育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对破损情况严重、改造见效快的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碑(塔、祠、亭)、烈士墓进行维修改造;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的要求尽快完成维修改造项目;力争做到纪念设施保护完好,园容园貌庄严肃穆,陈列展示主题鲜明,教育功能发挥良好。此次维修改造工作原则上要在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日(20061022)之前完成。

中央财政将对41处反映红军长征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的维修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维修改造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对维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

向在乡红军老战士发放慰问金、维修红军烈士纪念设施,对于继承和发扬长征精神,激励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41处反映红军长征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附件:

41处反映红军长征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上海市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安徽省安徽烈士事迹陈列馆 金寨县烈士陵园

福建省闽西革命烈士陵园 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闽中革命烈士陵园

江西省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方志敏烈士墓  兴国县烈士陵园

红军烈士纪念塔 茅家岭烈士陵园  井冈山革命烈士纪念堂  

河南省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湖北省湘鄂西苏区烈士陵园  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

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湘鄂赣边区鄂东南革命烈士陵园

湘鄂边苏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湖南烈士陵园  韶山烈士陵园

广东省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三河坝战役烈士纪念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烈士陵园  百色起义烈士碑园

东兰烈士陵园  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海南省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六连岭烈士纪念碑

重庆市万州革命烈士陵园

四川省自贡市烈士陵园  川陕苏区红军烈士陵园

南充烈士陵园

贵州省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毕节市烈士陵园

云南省威信扎西红军烈士陵园

陕西省刘志丹烈士陵园    子长革命烈士纪念馆

甘肃省高台烈士陵园    兰州市烈士陵园

青海省西宁市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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