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6-08-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6〕295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
湖北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对《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
附件: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条为做好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三期地灾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
第二条三期地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勘察等前期工作、建设单位管理工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崩塌、滑坡、塌岸)、高切坡防护项目、搬迁避让群众补偿、监测预警和科研等支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三期地灾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勘察等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崩塌、滑坡、塌岸)单独列支。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勘察等前期工作经费,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将资金分别拨付湖北省、重庆市,按规定安排使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由财政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将资金分别拨付湖北省、重庆市,由两省市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崩塌、滑坡、塌岸)投资计划和高切坡防护项目投资计划及搬迁避让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确定;财政部依据投资计划将资金分别拨付湖北省、重庆市。
第六条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别拨付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财政部拨付湖北省、重庆市的三期地灾资金实行总额包干。如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投资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在包干资金中调剂解决。
第八条三期地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拨付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三期地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拨付湖北省、重庆市的三期地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未按本办法实行资金专户存储或专账核算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挤占、挪用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三期地灾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三期地灾防治支出;
第十条三期地灾资金实行年报制度。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期间,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按附表向财政部(企业司)报送年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全部竣工后,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及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三期地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及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三期地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三期地灾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期地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三期地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及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三期地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
附表:省(直辖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