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7-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2006〕15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政府外债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相关银行、采购代理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温家宝总理20033月“应明确财政部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政府外债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函[200417号)中“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确定政府外债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进行贷款磋商、谈判并签订贷款协议,落实贷款及相关资金来源;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负责政府外债的贷款转贷和偿还工作,监督政府外债资金的使用,负责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依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国际贷款、赠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9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属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办法》学习和宣传工作,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结合实际,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进一步提高政府外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公平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涉及的单位较多,各单位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具体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尽快完善债务管理运行机制,以贯彻《办法》为重点,切实推进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请各单位及时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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