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4-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4〕6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