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10-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3〕260 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企业所得税返还处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三峡电站全部投产前,长江电力上缴中央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一部分用于三峡工程建设,一部分用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支出。其中用于三峡工程建设支出部分作增加三峡总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用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支出部分作核销处理。
二、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列支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而减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财政不予弥补。
三、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列支的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的具体数额,由三峡总公司根据长江电力公司三峡电站年发电量每千瓦时
四、从2009年三峡工程竣工后,防洪、航运等非经营性资产运行维护和保值费用,由三峡总公司按照公益性资产管理费由企业承担、足额筹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