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9-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3-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3〕204 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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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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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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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