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7-30 |
【颁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3-07-3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发改价格〔2003〕851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 |
民政部:
你部《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民函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年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1994)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