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7-18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发〔2003〕89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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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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