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7-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5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我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黑财综[2003]64)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收尽收,同意将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第六条中“按照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仍严格按照财综[200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