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3-06-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3〕48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