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5-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2003〕14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