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4-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3〕25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
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此复。